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执恢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沅安东路常德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0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87350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
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702执恢17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