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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醒***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3)湘058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需进一步进行相应审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3)湘058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