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5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醒***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3)湘058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需进一步进行相应审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3)湘058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