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592民初1137号
原告: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湖路**央谷金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桂桐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星能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星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葛洲坝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星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葛洲坝电力公司向湖南星能公司支付“建材园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安装及调试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款810542.54元;2.判令葛洲坝电力公司向湖南星能公司支付“建材园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安装及调试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款810542.54元的欠款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收到该款项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葛洲坝电力公司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湖南星能公司与葛洲坝电力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了“建材园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安装及调试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826360元,工程于2016年12月竣工,湖南星能公司的劳务分包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工程于2018年1月26日完成结算,结算金额为1752532.54元,已付金额941990元,欠劳务分包款810542.54元至今未支付,经多次协商、催款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葛洲坝电力公司承认湖南星能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在起诉之后,已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湖南星能公司支付736299.40元。同时,认为湖南星能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建材园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电气安装及调试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20.1条的约定,应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湖南星能公司当庭认可已收到上述736299.40元的款项。
本院认为,葛洲坝电力公司承认湖南星能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湖南星能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葛洲坝电力公司称已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湖南星能公司736299.40元,湖南星能公司当庭认可已收到上述款项,故葛洲坝电力公司应当向湖南星能公司支付的剩余款项为74243.14元。对于葛洲坝电力公司针对湖南星能公司主张的利息提出的异议,湖南星能公司当庭同意葛洲坝电力公司提出的利息计算标准。故本院对湖南星能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认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于葛洲坝电力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0日支付的736299.40元款项的利息,计算为736299.40元×623天/365(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0月10日)×0.35%(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4398.63元。对于剩余未付款项74243.14元的利息,应当以74243.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分包款74243.14元和利息4398.63元,并以74243.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湖南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6元,减半收取计5953元,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