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644号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81财保644号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申请人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元。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自有的相应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谷莉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朱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