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申1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松,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40号西湖水岸801房。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松,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再审申请人***、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方   晶
审判员 吴 建 华
审判员 韦   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灿
书记员 崔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