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81民初1458号之三
原告:***,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40号西湖水岸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阳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雁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阳世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72元,减半收取14336元,管辖移送上诉费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