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谢宜伶,该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07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等共计12069959元。本案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