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湘04**民初3706号
原告: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街道办事处云集大道(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文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丽,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街道办事处保台圩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
原告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由原告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