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3647号
原告:长沙一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新城新世界第****团****。
法定代表人:王怀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路,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保合圩街v>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一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一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撤回对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一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长沙一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海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嘉倩
书 记 员 李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