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花桥镇。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江口镇。
被执行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在限额内对本案工程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22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