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

衡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462号 申请人: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县城富兴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大勇村、樟树乡罗洪村衡利丰员工C栋宿舍一、二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保合圩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耀星衡阳县公司)、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耀星衡阳县公司、耀星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扣押、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750,000元为限(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申请人**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