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

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462号之一 原告: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县城富兴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大勇村、樟树乡罗洪村衡利丰员工C栋宿舍一、二层。 负责人:***。 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保合圩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撤回对被告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湖南耀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26元,减半收取14,213元。由原告衡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