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4执34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砂子岭潭邵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中核苏阀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7栋2510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一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108号水岸天际1栋1920-19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16)湘0104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核苏阀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一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鼎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核苏阀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一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2069.74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2562069.7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