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22民初2876号
***与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有才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的工程款,查封价值总额不超过442933.82元,并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因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442933.8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申请人提出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及因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用的主张,待本案作出判决时再决定由谁承担,上述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有才名下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在益阳市高新区的工程款,查封总额不超过442933.82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红艳
法官助理 殷 郑 书 记 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