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8225号
原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玉兰路豪佳庭院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225132706。
法定代表人:陈正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住宿州市。
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7WN626。
法定代表人:田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华云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华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1730万元元、普通债权768万元,总合计2498万元;
2、由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8日,原告缴纳的1000万元的保证金、并全垫资承建了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塘河南路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该工程是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的公共基础建设,由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面对方发包的。2016年11月16日,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后,该道路工程经审计工程总价款为36027647.69万元。但是,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元,剩余的工程款1600万元至今没有支付。不仅如此,原告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尚有130万元至今没有退还给原告。此外,还有应付的工程款利息400万元、重新开工修复费用1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等共计768万元应付未付。2019年,埇桥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原告按照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要求申报了2498万元的总债权。但是,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在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的债权确认书仅仅确认了原告就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塘河南路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款为5456039.69元。对此,原告认为该债权确认书确认的原告的债权总额错误,且没有将应付的工程款和原告缴纳的保证金认定为优先受偿的债权,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据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债权确认通知书》的指引具状起诉,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后支持原告的各项诉求。
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承建的唐河南路工程经审计工程总价款为36027647.69元,被答人对此认可。二、经安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答人累计向被答辩支付工程款为30571608元,剩余工程款为5456039.69元,其中包括被答辩人应支付的工程绿化和税款,对该笔款项清算组已子以确认。三、对被答辩人诉求130万元的保证金,审计报告未显示该笔保证金。四、原告诉请已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综上,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66700元,由被告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毛雷
人民陪审员  曹 毅
人民陪审员  王 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