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柯步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玉兰路豪佳庭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振,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远军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吴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