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湘0903民督9号
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玉兰路豪佳庭院西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21年10月3日,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接加州美墅馆北区配套工程,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资建设,被申请人同意以魅力城小区商品房或5#栋一层商铺抵扣工程款,商品房单价为5100元每平方米,商铺单价为15000元每平方米,现双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结算,被申请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00000元。为维护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00000元。
申请费261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