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民初2055号之二
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北路以东、青龙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玉兰路豪佳庭院西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4.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建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