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0980号
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85号滏明苑1单元24层2401号。
被告: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943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智勇。
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豫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