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4民初20980

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85号滏明苑1单元242401号。

被告: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D-0943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智勇。

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17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11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豫萍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