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3784号
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85号***1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94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许多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