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6民初1100号

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荣碧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梅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利,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唐崇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祁东县。

法定代表人:李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03,450.91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03,450.91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03,450.91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37元,由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志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付豪杰

书 记 员 尹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