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6民初1100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隆平路777号爵世名邸三期1栋2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荣碧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梅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利,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崇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祁东县洪桥镇青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湘0426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03,450.91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03,450.91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银河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是其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祁东县星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503,450.9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扣押或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志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豪杰

书 记 员 尹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