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平与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芦法执字第25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派出所新荷社区居委会。
被执行人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高科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平支付案件受理费19200元、执行费188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芦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