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04民初689号
原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董家塅高科园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竑,男,汉族,1949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株洲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石婷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