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144号
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史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陈家湾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940017449。
法定代表人:成中平。
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对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莲城支行账号为×××内存款394226.15元予以冻结。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市莲城支行账号为×××内存款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二十六元一角五分。
保全费二千四百九十一元一角三分,由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陶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