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433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1,女,201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2,男,201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3,女,201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赤村92号,系原告**1、**2、**3的祖父,系三原告的监护人。 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雨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去世,本案中止诉讼,之后本院依法通知***的法定继承人***、***、**1、**2、**3作为本案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1、**2、**3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2、**3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