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雨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