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雨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