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516号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雨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楼401号。许可证编号5-5-00048-2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