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627民初235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县。
原告:***,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云南省广南县。
原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县,系***父亲,特别授权。
原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县,系***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375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雨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1311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