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608号
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3-2424室。
法定代表人:方长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红,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栋410、412、413。
法定代表人:田友良,总经理。
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5元,减半收取168.32元,由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静
二0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