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

常州拓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608号
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3-2424室。
法定代表人:方长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红,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栋410、412、413。
法定代表人:田友良,总经理。
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5元,减半收取168.32元,由原告常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静
二0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