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财保221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开区金凤桥路监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63049080。
法定代表人龙贤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创业孵化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02360C。
法定代表人田友良,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诉前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9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故本院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9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