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

汨罗市腾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腾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镇武夷山村3组。
法定代表人:王龙辉,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波,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滔,湖南人和人(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楼410#、412#、413#。
法定代表人:田友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长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智中,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汨罗市腾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腾辉公司与营田公司签订了《建设器材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没有异议。本案诉讼争议的事实为租金数额、租赁物损失等,原审判决对前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汨罗市腾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华 雷
审判员 肖芝乐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