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1235号
原告:岳阳金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开发区康王工业园(羊角山路第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329682X7。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男、汉族,1997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中心2#楼410#、412#、413#。
法定代表人:向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男、汉族。
原告岳阳金泰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营田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岳阳金泰物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阳金泰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