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明昌建筑设备租赁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124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方向路。
法定代表人:董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明昌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
经营者:李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一梅,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龚德良,×××。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明昌建筑设备租赁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湘0105民初124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担保人龚德良名下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生效裁判确认,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龚德良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房(产权证号:湘×**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佘志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屈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