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永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1191号之二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永康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大塘组。
经营者:赵小雪,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延农路72号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2栋9层909。
法定代表人:董磊。
被申请人: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永定大道东端南侧东方明珠17-15A01号。
负责人:王斌。
被申请人:张干孝,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永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张干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张干孝的存款962908.74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