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州潇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2259870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州潇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州潇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永州潇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应予以准许,本案予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2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因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或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期间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好
审 判 员 文 旭
审 判 员 **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