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3744号
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永州潇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永州潇湘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江苏实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