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民初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朝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39A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诉讼可能遗漏重要当事人。主要指有色公司收到湘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为何先将大部分工程款付给朱志光,朱志光在工程转包环节所起的作用;朱志光扣除工资后又将工程款付给了***,***是否依据约定向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和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数额等等,上述事实有待查清确认,诉讼程序有待完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李习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超
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