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4186号
原告: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集体村南塘村民小组32号。
法定代表人:裴校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志,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39A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
原告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