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680号
申请人: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集体村南塘村民小组32号。
法定代表人:裴校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志,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39A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
申请人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湖南聚仁环保科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