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地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80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后,已经发放给申请人。另经向传统查控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本院做出逐步偿还案件标的款的计划,故本院可对该案暂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剑
审 判 员 唐少勇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龚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