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057号之二
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杜村镇寺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026357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商总部大厦四楼426、4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862273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老一160001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RUT6D。
负责人:***。
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立案。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