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民初2004号 原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商总部大厦四楼426、42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96-198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4.1元,减半收取2392.05元,由原告湖南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淑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