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柴泽峰与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胜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柴泽峰。
被执行人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贺胜辉。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026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湘0103执5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