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程亮与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程亮与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0-31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民初字第898号
原告李程亮,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私营业主。
被告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81号上林苑栋618房。
法定代表人涂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程亮诉被告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程亮撤回对被告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李程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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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袁益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胡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