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彩馨苗木有限公司、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189号
申请人:长沙县彩馨苗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8228707D,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干杉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维忠,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2797709E,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华润置地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涂宇。
申请人长沙县彩馨苗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彩馨苗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宇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彩馨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