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民初2039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张红丽,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袁藏斌,男,200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理人:张红丽(系袁藏斌母亲),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二里岗社区桃花大道御景园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熊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忠,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义丰坊社区漳江南路文化体育中心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原告***、***、张红丽、袁藏斌与被告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丽、袁藏斌于2020年8月13日申请追加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后于同年9月10日撤回该申请。原告***、***、张红丽、袁藏斌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红丽、袁藏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红丽、袁藏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张红丽、袁藏斌负担。
审 判 员 熊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文
书 记 员 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