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特41号
申请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环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录,湖南广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桃花大道御景园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历山大医院)与被申请人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亚历山大医院称,1、亚历山大医院与远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是表面形式的施工合同,实际是实际施工人刘华秋借用远华公司的名义及资质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实际是挂靠合同,该合同无效,而远华公司隐瞒相关证据;2、仲裁庭依据鉴定意见裁决案涉工程款为8657154.56元属枉法裁判,符合徇私舞弊的情形。总之,本案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远华公司称,1、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不存在刘华秋是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刘华秋借用远华公司的资质施工的事实,远华公司是聘请了具有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刘华秋进行现场管理,刘华秋原本也是远华公司的员工,只是年满60岁退休了,案涉工程采购原材料、工人工资给付都是远华公司;2、仲裁庭根据证据的采信规则认定鉴定意见中有争议的部分即砌隔断墙为远华公司施工没有错。请求驳回亚历山大医院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15日,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常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一、确认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与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综合门诊楼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二、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6632154.56元;三、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0‰标准,从2017年6月8日起至欠付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向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四、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537046.79元;五、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医院综合门诊楼建设工程价款6632154.56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对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1月13日,亚历山大医院与远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远华公司承建亚历山大医院发包的综合门诊楼2楼,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3日,合同价款为7363822.38元,该价款为暂定价款,在每次结算付款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2017年2月20日,亚历山大医院因资金问题向桃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书面申请停工,同年6月20日向远华公司书面提出停工申请。2018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复工协议》,但亚历山大医院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价款。2019年12月4日,远华公司因亚历山大医院资金原因停工。2020年3月3日,远华公司向亚历山大医院发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书》。在本案仲裁过程中,远华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意见为:1、已完成工程鉴定金额为8657154.56元,其中争议部分(含砌隔断墙)为1093023.69元;2、停工期间损失537046.79元,二项合计为9194201.35元。亚历山大医院已支付工程款20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20)常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是否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亚历山大医院与远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远华公司依据该合同的约定要求亚历山大医院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停工损失等,常德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裁决,现没有证据显示仲裁员在仲裁本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及枉法裁决的行为。亚历山大医院申请认为远华公司隐瞒了其与案外人刘华秋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远华公司与刘华秋之间签订了该协议,因此不应认定本案中远华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远华公司仲裁请求亚历山大医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仲裁庭根据远华公司的请求裁决亚历山大医院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停工损失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亚历山大医院申请撤销(2020)常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卜玉平
审 判 员 严钦华
审 判 员 孙 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利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