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桃花大道御景园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环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常德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187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李志垠
审判员  徐曼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