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87号
申请人: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牌楼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桃花大道御景园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